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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汽车租赁合同书 | |||
承租方: 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》及其他相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经双方充分协商一致就租赁汽车事宜订立本合同。 一、租赁期限及租金的交纳 详见本合同的附件《车辆租赁合同书(附页)》(或车辆交接单) 二、租赁车辆的状况 详见本合同的附件《车辆租赁合同书(附页)》(或车辆交接单) 三、出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、拥有租赁车辆的所有权 2、在下述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,出租方有权随时随地收回所租车辆,已收取款项不予退回。 (1)承租方利用所租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。 (2)承租方将所租赁的车辆转让、转租、出售、抵押、质押。 (3)从事其他有损车辆所有者合法权益的活动。 (4)未经出租方书面许可连续拖欠应付款超过三日。 在以上情况下给出租方造成经济损失的,承租方应作相应赔偿。 3、不承担租赁车辆于租赁期间引发的第三者责任。 4、其他的依照法律、法规的规定出租方应有的权利。 5、应在收到承租方租金及足额抵押金之后,将所属租赁车辆交付承租方,收款日期及支票到帐或收到现金之日为准。 6、提供车辆应设备齐全,技术状况良好,行车证、养路费及相关证件齐全有效。 7、协助承租方在租赁期内车辆保险事故的处理机车辆维护工作。 四、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、有权自主选择欲租车辆。 2、于租赁合同有效期间拥有所租赁车辆的使用权。 3、对租赁车辆承租前已有的损伤、质量问题及由此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、维修义务。 4、按期如数交纳租金、抵押金。 5、自行承担租赁期内所租车辆的燃油费用及过路过桥费用。 6、谨慎遵守《汽车承租人须知》(或车辆交接单)的义务。 7、租期内应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,并承担由于违章、违法肇事行为所产生的全部责任及损失。 8、承租方必须承担由于承租方带来的各种经济损失和租车期间的违章、肇事行为给出租方带来的各项经济损失。 五、押金条款 1、承租方应于租赁合同签署之日一次性足额交付抵押金给出租方。 2、出租方应于租赁合同期满或双方协议解除合同后三日内,除依照本合同及附件的规定应扣除的费用外,无异议剩余押金归还承租方。 3、承租方不可自行将抵押作租金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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